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湖州)人。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光绪九年(1883)进士,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十九年,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赞许。调任保定知府后,在处理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事件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朝廷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二十七年起,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宣统二年(1910),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任法部右侍郎。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著有《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后人编有《沈寄簃先生遗书》、《枕碧楼丛书》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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