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本善,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1919年8月生,1934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193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2月至1938年8月任红四方面军31军272、771团通讯员、班长。1938年9月至1943年4月任山西太行军区129师师部警卫连指导员。1943年5月至1948年1月任陕西新宁县保安科警卫队政治教导员。1948年2月至1949年10月任陕南郧西县督查处一科科员、平利县公安局局长。1949年11月至1952年3月任重庆市人民法院监狱长、科长。1952年4月至1956年6月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7月至1971年5月任重庆市南岸区人委副区长。1971年6月至1980年9月任重庆市南岸区革委副主任、重庆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1980年10月至1983年2月任重庆市市中区政协副主席。1983年3月离职休养,2011年6月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享受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2012年2月7日15时20分在重庆第三人民医院逝世,享年9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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