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崇雅(1585—1666)
清初名臣。字于姜,宝鸡县蟠龙乡人。明天启五年(1625)进士。累官户部侍郎,督饷天津。清顺治元年(1644)在通州降大顺,仍于户部任职。同年六月降清,以原官赴京补用,九月改刑部左侍郎,适应满清入主中原的需要,以明律为基础,草拟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元年秋,上奏重申应把施死刑的方法分作立决和监候,并建议恢复朝审和秋审。顺治六年(1649),擢刑部尚书晋太子太保。顺治八年改户部。顺治九年(1653)请老归,顺治十一年(1654),特旨起用授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加太保兼太子大傅,时人呼为党阁老。顺治十三年(1656)再乞休,获准。“崇雅家居清约,门阑悄然,每出入一蹇一僮,里中不知为师相也”。著作有《鹃失啼》、《图南草》、《意先草》、《焚焚草》及前后疏稿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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