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昆(1906~1938)湖南新宁人。中央训练团警宪班第二期毕业。军校毕业后留校任少校队长、中校队长等职。1938年11月20日,因辱职罪,处以 决。
1938年11月18日上午7点,审讯开始,当时担任审判官的张耀辰记录下了审讯的经过。在审讯中,徐昆、文重孚两人一口咬定,一切行动都是执行警备司令部的命令。而酆悌则供称,不能否认这次大火的起因是由于他“疏忽失慎”发生的,“违犯了机宜”,是一个不可赦免的罪行。结果,审讯很快以纵火罪判定酆悌为首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文重孚、徐昆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年。
由于陈诚对长沙大火不满,与张治中意见相左,主张严惩,审判官不敢自作主张,便将判决书呈送蒋介石。谁料,蒋介石当即用红色铅笔批示:酆悌身负长沙警备全责,疏忽怠惰,玩忽职守,殃及民众,着即 毙。
文重孚身为 局长,擅离职守,率警逃遁,着即 毙。
徐昆玩忽职守,殃及民众,着即 毙。
三人的判决全都加重,且将“纵火罪”改为“辱职”,张耀辰连夜与其他法官重拟了“辱职殃民各处死刑”的判决书。11月20日一大早,酆、文、徐三人便被执行了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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