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洋,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辽宁大连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0官。
1981年09月至1985年07月,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5年07月至1996年11月,先后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其间:1988年09月至1991年07月,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03月至1992年11月,参加辽宁省省直农村社教工作队);
1996年11月至2000年03月,先后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经二庭副庭长;
2000年03月至2006年09月,先后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庭长、民二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其间:2000年09月至2003年0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09月至2006年11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一庭庭长;
2006年11月至2011年04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11年04月至2011年06月,任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1年06月至2014年12月,任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4年12月至2016年06月,任辽宁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6年06月至2017年04月,任辽宁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2017年04月至2018年01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18年01月至今,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院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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