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纲(1903-1984),河北省磁县辛庄营乡王庄人。生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副院长,是我国司法战线著名的领导人。
生平大事记
1923年考入河北省立第七师范学校,学生时代即投身革命活动。
1925年毕业后回到家乡,任小学教员、校长等职,从事党的秘密工作。
193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党支部书记、区委书记,中共磁(县)(临)漳中心县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建立党的秘密组织,发展党员,掩护同志,壮大革命力量。
1936年7月在被国民党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前一天越狱成功。
1937年5月和党组织接上关系,尔后赴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38年2月派赴抗日前线,任中共冀豫特委组织部部长。同年底任八路军独立第三大队大队长,后任八路军先遣支队第三大队政治委员。
1939年2月至10月任中共晋冀豫区冀豫地委书记。同年9月至1940年1月任中共晋冀豫区委员会委员。
1939年10月至1941年8月任中共晋冀豫区第四地委书记。
1941年9月至1942年秋任中共晋冀豫区第五地委书记,1942年秋至1943年10月任副书记。
1942年3月至7月任太行军区第五军分区政治委员。
1943年3月至10月任中共晋冀豫区委委员兼组织部部长,3月至5月兼区委城工部部长。10月至12月任太行区第五地委副书记。参加晋冀豫区的建党、建政工作,培养抗日干部,创建和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
1943年10月赴延安,年底进中共中央党校学习。被选为中共七大代表。
1945年4月至6月作为晋冀鲁豫代表团成员出席了中共七大。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任太行军区副政治委员、中共太行区委员会委员。
1946年春至1947年1月任中共太行区委宣传部部长。
1946年7月至1947年6月任太行军区副政治委员。
1947年2月至6月任中共太行区委副书记。
1948年1月至5月任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同年5月至1949年2月任中原野战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纵队党委书记。
1949年2月至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三兵团第十军政治委员、军党委书记,第三兵团党委委员。率军渡过黄河,参加鲁西南战役,进军大别山,参加淮海战役。后率部参加渡江作战,进军大西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率部回师川南。
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任第十军政治委员、党委书记,1950年2月至1952年9月任第十军兼川南军区政治委员、党委副书记。
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兼任中共川南区委委员、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
1949年12月至1950年3月任中共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自贡市警备司令部政治委员。
1949年12月至1950年7月兼任自贡市市长。
1950年1月至12月任第二野战军第十军政治委员兼川南军区政治委员、川南军区党委委员,自贡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至1950年7月)。
1950年6月至1953年3月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1950年9月至12月任川南区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11月起任中华全国总工会西南办事处副主任。同年12月至1952年9月任中共重庆市委第三书记。
1951年1月至1952年9月兼任中共重庆市委企业部部长、工人工作委员会书记。
1951年3月至1952年10月兼重庆市工会主席。
1953年5月在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总工会执委会执委。11月当选为中国第二机械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后调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副秘书长。
1955年4月至1956年9月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
1956年9月至1966年5月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
1956年10月至1958年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秘书长。
1956年11月至1966年5月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候补委员。
1958年10月至1959年4月任-副部长。
1959年5月至1966年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965年1月至1966年5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文革”中受破孩。
1977年12月至1982年5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1978年12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会常委。第四、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共八大代表。
1984年3月21日因病在北京逝世。根据他生前嘱咐,将骨灰送回他曾多年战斗过的故乡——邯郸,安放在晋冀鲁豫烈士陵园。[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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