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恭典(1892—1970),字敬五,常山人。191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翌年,考取官费留学美国西北大学法律系。192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继赴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柏林大学深造,专攻民法各一年。1924年学成,由德国转道苏联考察月余后返国。先后任北京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候补推事,南京国民政府军政部秘书兼任陆军大学、中央军官学校英法文教官,司法行政部编纂室编纂、编纂主任,上海特区法院推事,最高法院民庭推事等职。1948年辞职寓居上海。1949年前后,曾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南京工业专科学校董事等职。1955年回常山居住。为官清正,刚直不阿。任上海法院推事时,承办上海大地产商周湘云遗产诉讼一案,拒收贿赂,秉公断案。抗日战争胜利后,审理汉奸案,有一汉奸家属曾以一箱人参、虎骨、麝香等贵重药材及五根金条行贿,恭典厉声斥责,照判死刑。治家严谨,告诫子女“行勿越礼,取勿越义”,以“处世以正,待人以诚,持事以平,出言以信”为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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