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隽(1885~1952年),原名景常,字凤丹,斜滩镇人。清光绪十一年(1885)生。民国2年(1913)毕业于北京法政大学,民国5年毕业于司法讲习所。民国9年署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民国14年署北京高等审判厅推事,民国10年、民国18年分别在北京、天津获律师证书。民国19年在天津加入律师公会。
何在北京求学时,就读过《共产党宣言》,尤其赞同“各尽其力,各取所需”、“工农为世界真正创造者”的学说。何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时,认为“吾国先觉如李大钊诸领袖,亦崛起独树一帜,而以中国共产党名震中外”。经熟人介绍,他加入李大钊所领导的北方国民党左派。
民国16年(1927)何审“鲍案”曾轰动国际。鲍罗廷是国民革命军高等军事顾问,也是苏联驻中国的最高特使。毛泽东在民国13年初,就接受鲍关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将完全取决于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土地问题的观点。同年2月,张作霖的部属张宗昌在南京浦口逮捕了鲍妻发年(又名布朗)及3个外交邮务员,经济南转解北京。张作霖令京师高等检察厅总办,将此4人拘囚于京师看守所中。5月,京师高等警察厅以鲍妻等4人均系苏联共产党员为由,据以认定“共犯内乱罪”提请预审。当时何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庭庭长,承审此案。他认为,该4人虽是共产党员,“然并无参加军事或政治工作之任何行为,根本上无犯罪可言。”为坚持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计划援救鲍妻等人。因当局监视甚严,迁延至7月12日,突然裁定,不予起诉,随即签发释票,恢复鲍妻等4人自由。张作霖获悉后于当天下午派-包围了何的寓所,但何已逃避他处。13日,张授意北京《顺天日报》,诬陷何承办鲍案受贿银元20万元。同时,派出200名密探缉拿何隽。未获,遂又向全国-机关通缉,并将其家属逮捕入狱。
何隽辗转123天,返回老家寿宁斜滩,隐于离斜滩3公里的坑底山寮。次年6月,张学良接管东北政务时,何的家属始获释放。这时,何亦复职。
民国17年(1928)8月15日,何为纪念李大钊殉义一周年和追记审理“鲍案”,写下了《燕京避难记》。
民国19年(1930),何在天津加入律师协会。在天津工作的24年间,主要办理财产纠纷案件。他给自己立下承办案件原则,即:“无理者不办,无诉讼必要者不办,欺凌孤寡贫弱者不办,原告为-、土劣、悖逆、奸盗邪淫者不办”。民国时期的律师,能如此自律,亦足见其为人。何卒于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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