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重光(1502-1558),字廷宣,山东新城(今桓台县新城镇)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十六年(1537)举人,嘉靖二十年(1541)进士,授工部主事,升户部员外郎。秉性刚直,不贪财物,为严嵩党人所忌,贬为贵州布政使司左参议。
嘉靖三十六年(1557),北京皇宫大火,烧毁奉天、谨身、华盖三大殿,诏令王重光从贵州采伐大木,修建新殿。重光率先平抚贵州蛮民,后入果峡口、大落包、雾露沟等地采木,林区多崇山峻岭,其部将王之屏、张朝二指挥溺死。嘉靖三十七年(1558)重光积劳成疾,病逝林区。嘉靖三十八年(1559),谕旨遗山东布政使司右参议李一瀚至新城谕祭重光。嘉靖四十一年(1562),三大殿竣工,朝廷“追叙前烈”,赠为太仆寺少卿。
家庭成员次子王之垣官至户部左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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