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男,汉族,1957年7月生,山东省邹县(今邹城市)人。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3月参加工作,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76年3月至1980年10月任山东省邹县城前公社党委常委、团委书记,山东省邹县战山河兵团城前营教导员、城前公社岔河区党总支书记。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任山东省邹县郭里乡党委副书记。1981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山东农学院干部专修科学习。1983年7月至1984年3月任中共山东省邹县香城区委书记。1984年3月至1985年3月任共青团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1985年3月至1986年7月任中共山东省山东省曲阜县委副书记、曲阜县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1986年7月至1989年6月任中共山东省山东省曲阜市委副书记、曲阜市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1989年6月至1991年5月任中共山东省曲阜市委书记。1991年5月至1992年9月任中共山东省济宁市委常委、中共曲阜市委书记(1990年9月至1991年7月在中共中央党校第7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2年9月至1994年11月任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主席(其间:1993年10月至1994年10月挂职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1994年11月至1995年5月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1995年5月至1998年6月任共青团中央青农部部长。1995年7月至1998年10月兼任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法人代表。1998年6月23日至2001年12月17日任共青团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1998年10月至2002年1月兼任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会长。2001年12月17日至2003年5月任共青团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1999年6月22日兼任中国绿化基金会第四届全体理事会副主席。2003年5月14日至12月31日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月7日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银川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书记,银川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2004年1月7日至2006年12月25日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委、中共银川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书记,银川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6月10日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委、中共银川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书记,银川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2007年6月10日至2011年8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委、中共银川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书记,银川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2011年8月至11月17日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副书记、中共银川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书记,银川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副书记。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10日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党委秘书长、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2012年6月10日至2013年3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党委秘书长、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2013年3月至10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书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2018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政协主席。是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七中全会递补为中央委员。第十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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