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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绍镛 [公元1770年-1834年]

375次  2020-08-24  分类 : 山西 吕梁市 清朝 评论(0)
康绍镛(1770—1834)字兰皋,山西兴县人,江西广信知府基渊子,清朝大臣。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壬子举人。考取内阁中书。
嘉庆四年(1799年)己未科第三甲第四十四名同进士出身。分发兵部记名候补主事。
十年(1805年):闰六月授军机章京。
十五年(1810年):补授兵部职方司主事,充军机章京。
十六年(1811年):兵部职方司主事,升员外郎,仍兼军机章京。
三月,嘉庆帝巡幸五台山,吏部议叙加恩赏给五丝缎二件。
平步青云嘉庆十八年(1813年):兵部职方司员外郎。五月升郎中。十二月擢鸿胪寺少卿。
河南滑县天理教匪起事,直隶奸民响应。康绍镛随驾扈跸,把直隶畿辅、山东、河南地形险易情形、将帅优劣、各镇兵籍,整理列册进呈,得到嘉庆帝知遇。
当时有大名县人士司敬武、马永福等十余人佣工前往热河、锦州,获悉京畿南方有乱,快速返回,过山海关时遭到守关官吏拘捕,指控他们预闻逆谋,刑逼认罪,副都统额勒金布轻率定谳奏报。嘉庆帝命康绍镛会同内阁学士文孚前往审鞫,揭穿其受到诬陷并释放他们。于是弹劾副都统及以下官员以至弁兵,都依律论处。
十九年(1814年):鸿胪寺少卿。二月迁通政使司参议,充方略馆提调官。七月升大理寺少卿。同月十六日升授安徽布政使。
闰二月,受命与通政司副使琦善前往江苏审讯睢宁县监生王玺赴京控诉的命案,将殴杀王垫的史嘉言依律论罪。
任布政使后上疏:“皖省各属仓谷亏短,逐款察核,酌议章程,谕确实查明,分别追补。”安徽时值大水灾,有四十余州县受灾,仓谷缺乏,库存储粮不足供给,康绍镛广劝乡绅、商人各自捐赀赈恤其家乡,与官方赈济同时进行,灾民赖之得以生存。
封疆大吏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安徽布政使。四月二十六日升授安徽巡抚加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军务衔。六月召京陛见。诰授资政大夫。
奏报开始挑筑宿州等处的黄河大堤工程。
九月,奏报英吉利国贡使已入安徽省境,行走安稳无扰。
十一月,安庆府等六府水灾,奏请赈恤并缓征赋税。准允。
十二月,奏陈宿州、五河县等灾后州县需要接济。
二十二年(1817年):安徽巡抚。
一月,奏报遵照旨意,监督各属严格缉捕盐枭及红胡捻匪。
二月,覆查安徽省保甲实施情形。
四月,奏请以全椒县知县杨国荣调任宣城县,嘉庆帝认为杨国荣多次遭到吏议不应调任,申饬康绍镛。
九月,因按察使司狱囚逃逸,下吏部议处。
十月,奏报安徽省五河等县水灾,并请缓征钱粮。
十二月,清查安徽省各属仓库亏缺之数目。因亏空公款尚未补完,被传旨申饬。
二十三年(1818年):安徽巡抚。
宿州、灵壁县因为睢河堤堰崩塌未重修,连年水患;康绍镛亲自前往视察、奏请修复。又修筑无为州黄丝滩临江堤一千二百余丈。
以太湖县等县水灾,奏请缓征获准。
先后捕获凤阳府、颍州府等府土匪五十余人,置诸法。
康绍镛清查后上奏开列安徽省亏空一万两以上之知县,嘉庆帝下严旨将多人革职并监控、追索欠款。
二十四年(1819年):安徽巡抚。闰四月一日改广东巡抚。九月,兼署两广总督印务。
二月,因宿松县民王金秀被盗劫案悬宕三年,下部议处。
康绍镛奏报暹罗国王郑佛遣使赍捧表文、方物“来广恭进例贡”,九月二十六日自广东起程进京,所有员役、沿途所需民夫、马匹、船只、廪粮,照例填给勘合应付,遴委廉州府知府何天衢等伴随护送赴京。
十一月,奏归善县等县水灾,请赈恤缓征获准。
道光元年(1821年):广东巡抚,六月三日召京。八月署礼部左侍郎。
道光帝下诏命各省清查陋规、杂税,康绍镛疏陈:“广东州县所资办公,专在兵米折价。因产谷少,民间皆原折纳,相沿已久。在驯谨良民,向依旧规完纳,而刁生劣监,不能无抗欠。有于正数之内丝毫无余者,更有于正赋之内收不足数者,州县往往以赢补绌,自行偿补。今若定为折收额数,则所浮之价,悉为应输之额,其挂欠代偿,恐较前益甚。况-污吏,视所加者为分内应得之数,以所未加者为设法巧取之数。雍正时将地丁火耗酌给养廉,议者谓正赋之外又加正赋,将来恐耗羡之外又加耗羡。八九十年以来,钱粮火耗,视昔有加,不出前人所虑。兵米折价,与之事实相近。即能明察暗访,坚持于数年之间,断难远虑周防,遥制于数十年之后。至杂税及舟车、行户、盐当、规礼等款,名目不一,或此有而彼无,或此多而彼寡,愿者减其数以求悦,黠者浮其数以取赢。究之浮者即浮,数已定而难改;减者非减,事甫过而仍加。此时毫发未尽之遗,即将来积重难返之渐。其中更有强狡之徒,向不完纳平余,致馈规礼。今以案经奏定,在有司视为当然,在小民视为非旧,两相胁制,互为告讦,既不能指为官吏分外婪索,予以纠弹;又不能因民间不缴陋规,惩以官法:宽严两穷。是杂税诸项之难于清厘,较兵米折价尤甚。且各项所入,既名陋规,逐款胪列,上渎圣听,于国家体制,亦殊未协。事有窒碍,不敢不据实密陈。”奏折递入,与两江总督孙玉庭所议相同,此事于是中止。
八月,以礼部左侍郎身份偕同吏部尚书松筠前往浙江审理有疑点的案件。
丁母忧归乡。
四年(1824年):服阙,二月四日补署礼部左侍郎。三月一日授广西巡抚。
九月,康绍镛审理那马司土民黄天保等京控案件,奏请严禁土司科派扰民,并惩处刁蛮滥讼的土民、土目。
有匪徒许光勋等聚众拜会,康绍镛捕诛之。又奏报粤西窃盗盛行,是因旧案逃逸的匪徒潜匿勾结导致,随即派遣文武官吏严加查缉,捕获逃犯二百余人,并请鼓励办案的州县杂佐,都获准。边境于是安定下来。
道光五年(1825年):广西巡抚。八月三日改湖南巡抚。
编查洞庭湖渔船,以军队的方式编伍,减少盗贼容身处。
澧州直隶州诸湖泊上游为涔水,下游入洞庭湖,两岸都是垸田,地势低下,排水不畅;康邵镛檄令各道、府率领所属履勘、疏浚,于是得到可耕田一万四千余亩。奏请蠲免淤田赋一万一千余亩,道光帝听从之。
六年(1826年):湖南巡抚。
原先监察御史贺熙龄疏请将洞庭湖面恢复旧规,委派官员巡逻查缉,道光帝敕令督抚查奏。康绍镛偕同湖广总督嵩孚勘查,十月上奏,认为湖面辽阔,委任官员实际难以巡查周延,且容易使地方官凭恃有专人稽查,导致观望松懈。奏请按照界址,指令滨临湖边的州县、营汛各在自己管辖的区段内督率兵役,发现贼匪便互相防堵,并随时派员查核勤惰。既然要求的任务专一,巡防更加缜密,可期待除尽匪徒、肃清湖面。
十月,湖南水灾,奏报勘察醴陵县、攸县、茶陵州三州县灾情,遵旨先行分别赏恤、并查办各官员责任事宜。
将醴陵、攸县、茶陵三州县衙署、仓库被水冲坍,康绍镛奏请筹款修建,应赔仓谷、银两斟酌议定分期赔偿补回。遭冲失的谷石照例豁免,其发霉浸烂的谷物每石还可兑换钱二三百文,照成案指示该州县变价后分别捐凑、买补还仓。都得到允准。
十二月,康邵镛获赏《续纂大清通礼》一部。
奏请以病愈不久的知县调署苗疆重要职缺,因与惯例不符,遭申饬。
七年(1827年):湖南巡抚。
以辰沅永靖道管辖苗疆距离省治较远,奏请将一般遣犯交由巡道勘明后详细转报巡抚;道光帝认为辰州府距离省治不远,仍照旧办理,其余则准许由巡道审讯转报。
五月,参劾将命案隐匿、不详报或请检迟延的各署任知县。
六月,特奏参劾仓谷储粮短缺的知县。其中永明县知县张汝说应交常平仓谷,亏欠达到五千五百余石,奉上谕将其革职拿问。
十月,秋收后完成覆查保甲情形。
八年(1828年):湖南巡抚。
二月,参劾追比客欠被控失手杖毙的试用杂役、以及滥权委任代行追比的通判、勘验报告含混的知县,康邵镛奏请奉谕旨分别将其革职、解任、审办。
五月,获道光帝赏赐药锭。
九月,奏请准将已故湖南籍大学士刘权之入祀乡贤祠,得到上谕准许。
十月,以醴陵等县水灾奏请缓征;又屯田遇干旱,也请缓征,并借支储粮纾困。都得旨意允许。
十二月,奏言:“桂阳州属石家岩、长富坪二处铅厂,嘉庆年间定解铅二十五万斤。近来产砂短少,祇可采办五万三千斤。请减额办解。”谕旨回复:“姑允所请,嗣后仍照部议定额不得短绌。”九年(1829年):湖南巡抚。
召京陛见。入觐,向道光帝面陈苗疆设立苗弁名额过多,苗弁仗势-、役使苗民,易激起冲突事端;请求斟酌其能够裁并省去的,遇缺不补。但湖广总督嵩孚对此提议意见不合,于是不实行。
十年(1830年):湖南巡抚。六月召京陛见,六月九日起调署工部左侍郎。九月七日授光禄寺卿。
正月,奏报屯田遭水灾,民丁人力不济,请求将应运漕粮用船暂停造运。朝廷听从之。
十一年(1831年):光禄寺卿。京察,正月二十六日以湖南巡抚任内建设废弛,降为四品顶戴,令休致。
道光十四年(1834年)卒,年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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