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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年 [公元1847年-1919年]

260次  2020-08-24  分类 : 河南 焦作市 清朝 评论(0)
秦永年(约1847-1919),字锡之,修武县城内东门大街人,秀才。是修武县的开明地主和士绅;同时也是一位有爱国正义感和民族自尊心的民族资本家。
修武县西北部太行山一带,蕴藏着丰富的煤、铁等矿产资源,久为英帝国主义所垂涎。清光结二十四年(1898年),英福公司通过贿买汉奸,勾结清廷,攫取了修武煤矿资源的开采权,继而屡违合同,肆意私扩矿区,强占民田,苛虐矿工,扼杀民窑,激起了修武和河南人民多次反对帝国主义掠夺祖国矿产资源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秦永年都和人民站在一起,利用他的身份和威望,正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愿望。中华民国三年(191年)5-6月间,秦永年等两次向省、外交部控告英福公司的罪行。在第一呈中,秦等根据"详细调查,确有可据"的大量事实,控告了福公司侵吞民田,"擅穴地底,盗采煤斤,以至地面损伤,纵横折裂,妨害耕种";因在地底私采盗掘,民坟"因被牵动塌陷,暴骨露棺","对于雇用矿工,百端-,不仅应发工价,动辄逾月愆期,甚至扣罚工资,由数十而或数百两不等,皆有簿籍执据可稽。"秦永年愤怒地指出:"似此 人民,侵夺田产,抛露骨骸,苛虐工人,种种不法行为,固为修武县属人民之所不容,亦为世界各国法律之所不宥。"对于这种"有碍国体"的罪行,秦等要求外交部"照会英使,勒限回国"。①在第二呈中,秦永年等更明确指出:由于原被福公司贿买之汉奸所假设的"豫丰公司"已声明撤销,所以"福公司之于河南,即已不能单独存立。"就是原已发给凭单的詹荚森厂,也因"既有破坏合同之行为,即为丧失已得之权利,即不得……更有须臾存在之理由。"因此,强烈要求外交部"照会英使,声明:福公司应将光结二十四年原订合同及宣统元年续订专条一并作废,勒限驱逐回国……以伸中国之主权。"②虽然,当时窃国专权的袁世凯不可能接受这些控呈,驱逐英帝国主义者以挽回利权;但秦永年代表人民意愿,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正义行动,却是难能可贵的。
英福公司既非法攫取了修武煤矿的开采权,复得陇望蜀,谋求取得修武县西北部凤凰岭一带铁矿的开采权,于是又激起修武和河南人民的强烈反对,"中间交涉,几及五年之久,争持辩驳,笔舌俱穷。"③秦永年在这场斗争中,又站在人民一边,他不仅据理力争,还与本县士绅张鸿声、张策、杨贞元等集股创立铁矿试办厂,"以火车载矿石赴汉阳炼铁厂大冶土炉化验厂,炼板铁数十钧。"④是为修武县民族工业诞生之始。尤可贵的,是其诞生之由,完全是为 帝国主义对祖国矿产资源的掠夺,维护祖国主权,其政治上的进步性,远非一般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的民族工业所可比拟。清宣统二年(1910年),豫绅翰林院编修杜严也认为:"与其争以空文,不如争以实力。"乃勘定矿界,招集股本,创宏豫铁公司⑤秦永年率先响应,积极入股,并四出奔波,广集股金。初没冶铁炉于上马村,聘山西工匠以土法冶炼,虽"以制炼不善,未收大效。"⑥然对挫败英福公司的罪恶阴谋,维护祖国的主权尊严,却起了巨大作用。
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宏豫铁公司又增招资本50万元,拟建新法炼铁厂于新乡县东站附近,惜未建成投产,而秦永年因病逝世。
附注:
①、②、③、⑤《修武县志》(1931年刊本)卷十一《交涉》;
④《修武县志》(1931年刊本)卷十五《人物》;
⑥、⑦载《河南统计月报》1941年第一卷第八期第109页;《修武县凤凰岭铁矿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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