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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寿海 [?-1907年]

329次  2020-08-24  分类 : 江苏 淮安 清朝 评论(0)
胡寿海(?~1907),字东清。淮阴人。清光绪元年(1875年)举人。大挑以知县分发浙江,历任西安、平阳知县。为官清正,于地方一毫不取,被浙中推为廉吏。在平阳屡次拯救百姓灾难,个人解囊不够捐助又动用库银,造成亏空公帑,较大规模地动用有四次。首次灵溪埠务案,虽将争端平息,但因修学校等事项,赔千余金。其次南港塘案,又赔二千余金,但保全民众甚多。再次鳌江盐栈案,鳌江盐栈因故被愤怒的群众拆毁,省檄严惩肇事者。胡寿海为保护百姓免遭屠戮,自己筹资修复盐栈,为此又赔二千余金。还有蒲门网捐案,蒲门学董以办学为名,增加网捐,渔民愤起-,给学董以难堪。浙省大吏偏听一面之词,下令拘捕为首者,要严刑审问。胡寿海站在穷苦渔民一边,好言劝慰并代渔民交款,此项又赔千余金。光绪三十三年,胡寿海卒于任上。死后,家属竟无钱安葬,又因亏空公款,地方官吏拟羁留家属,责令赔偿。当地百姓闻之,十分不平。平阳士民自动捐钱代偿公款,并公立堕泪碑,记述其清廉、爱民事实及亏空公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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